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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 重大事故为一级;较大事故为二级:一般事故为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学单位、各级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严重违规或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二)较大教学事故是指以上教学、管理单位及人员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违规较严重或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三)一般教学事故是指上述教学、管理单位及人员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因工作疏忽或马虎,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较轻影响的行为。
(教学事故分级认定标准见附表)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认定标准
 
序号
             
级别
1
1)利用课堂散布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
3)教学时间在课堂内使用手机或在计算机机房、实验室、实训场地抽烟。
2
非正当理由旷课
1)2课时及以上;
2)1课时及以上、2课时以内;
3)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1课时以内。
 
3
教师全学期
1)基本不对上课班级进行考勤者;
2)有一半时间不对上课班级进行考勤者;
3)有四分之一时间不对上课班级进行考勤者。
 
4
教师上课时间放弃课堂管理或组织管理不当
1)造成严重后果者;
2)造成较严重影响者;
3)有一定影响者。
 
5
1)上课前不编写授课计划或教案者;
2)不按规定时间上交授课计划或上课时不携带教材、教案者。
6
教师授课过程中未经系(部)主任同意,舍弃、变更授课计划内容
1)五分之一者;
2)十分之一者。
 
7
应有课外作业的课程,教师
1)全学期基本未布置或无一次批改者;
2)布置或批改很少者;
3)布置或批改较少,批改不认真者。
 
8
非正当理由,使教学延误,或提前结束,或擅自离开岗位
1)造成一定后果者;
2)一般情况者。
 
9
1)考试过程中协助考生作弊者;
2)无故不参加监考者;
3)监考时间迟到10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者。
10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
1)4课时及以上者;
2)2课时及以上、4课时以内者。
 
11
实验、实训课课前不作准备
1)造成严重后果者;
2)影响较严重者;
3)有一定影响者。
 
12
考查课程的成绩不按要求考核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影响较严重者;
3)有一定影响者。
 
13
监考人员、管理人员丢失试卷或评卷教师上交成绩丢失
1)造成严重后果者;
2)影响较严重者;
3)有一定影响者。
 
14
教师阅卷、评分或登录错误、导致上报成绩错误
1)造成严重后果者;
2)影响较严重者;
3)有一定影响者。
 
15
试卷内容出现错误
1试卷内容严重出错,达40 %(含40 %)以上
2试卷内容出错,达20%-39%(含20 %)以上
3试卷内容出错,达10%-19%(含10 %)以上
 
16
试卷在命题、保管、印刷、传递过程中
1)故意泄漏,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
2)保管不善泄漏,影响较严重者;
3)保管不善泄漏,有一定影响者。
 
17
试卷命题量不足或内容过浅致使半小时内
1)有半数考生交卷,造成严重后果者;
2)有四分之一考生交卷,对考核成绩有影响者。
 
18
考试准备不充分,影响正常考试
1)造成严重后果者;
2)影响较严重者;
3)有一定影响者。
 
19
排课、调课不当、或通知失误、影响正常教学
1)造成严重后果者;
2)影响较严重者;
3)有一定影响者。
 
20
教材订购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1)造成严重后果者;
2)影响较严重者;
3)有一定影响者。
 
21
任课教师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考试试卷,或考试、考查成绩
1)超过2周;
2)超过1周;
3)超过3天。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事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其职责是:登记、调查、认定、处理、通知和备案。
(二)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当事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和有关的系(部),教务处和有关的系(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教务处应在一周内会同有关的系(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进行调查、核实,对Ⅱ、Ⅲ级事故做出初步的认定,并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对Ⅰ级事故由教务处做出初步认定后,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审定。
(三)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向事故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
(四)事故当事人应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
四、 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所有事故审定后,对事故责任人视事故级别不同,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聘处理。对於事故责任人的具体处置,由院长根据院务委员会讨论提出的建议作出决定。
五、 申诉及处理程序
(一)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有申诉的权利。
(二)事故责任人接到《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后,可在24小时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