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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缴费和注册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通过普通高考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照学校规定和要求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的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之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发现存在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简称“学校指定医院”。下同)复检确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离校治疗。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之前1个月内,凭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重新入学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之后,持学校招生办公室签发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经学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逾期不提交重新入学的书面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休学或者其他原因离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因未交学费等原因需要暂缓缴纳学费者,可申请暂缓注册,并做出缴费计划,保证按缴费计划如期缴费,经学校批准之后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修读当学期的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之后生效。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九条 我校专科各专业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为2~6年。除休学创业的学生之外,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退役之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考勤和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如上课、实习、军训和社会实践等)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其他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之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之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等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按旷课处理。旷课学时数按以下方法计算: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学时计;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按每天5学时计。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尚未批准擅自离校、请假期满不按时返校、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上课者,视同旷课。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任何课程时,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取消该生该课程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课程应予重修。
 

第五章 课程考核和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 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操作、作业、实验(实践)能力测试、专业技能测试、课程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和作品设计等多样灵活的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终考试成绩等2个部分成绩组成。所有考核成绩均应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课堂答问和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同1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册上只记载1次。
    第二十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缺陷或者其他疾病不宜参加体育课某些项目者,应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学习,但不能免修或者免考。
    第二十一条 《军训与入学教育》是大学生必修课程,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军训不合格或者无故不参加者,不得毕业。
    因故没有参加当期军训者,应参加下一学年的军训课程学习。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军训者,可由军训办公室适当安排军训服务工作,根据军训服务工作情况综合评价军训成绩。
    《军训与入学教育》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考核成绩取整数,60分以上为合格。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
    除公共选修课之外,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予重修。
    第二十三条 采用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的课程,也可采用五级制记分法计分,其换算标准是: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来评定。
    (一)百分制与绩点的折算办法如下:
    1.100~90分折合为5.0~4.0绩点(其中,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以此类推。下同),优秀折合为4.5绩点;
    2.89~80分折合为3.9~3.0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3.79~70分折合为2.9~2.0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4.69~60分折合为1.9~1.0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5.60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0绩点。
    (二)课程学分绩点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1学期内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1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学分之和
    第二十五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上并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签名之后,分别报送1份给学生所在单位和开课单位的教务员存档。
 

第六章 免修、补考、重修和缓考

    第二十六条 免修
    (一)免修指的是学生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但经学校考核或者通过有关认证可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二)学生因转专业、转学和年级变动等原因,对已修读过的课程,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课程学分等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且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并申请课程学分转认。
    (三)不得免修的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七条 补考和重修
    (一)学生所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1个月之内参加1次补考;补考之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属于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补考成绩将一直保留,同时可申请放弃该课程,但应按要求另选同等要求的其他课程,以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
    (二)对于补考之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及时向开课单位提出重修申请,由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到下一年级或者其他专业开设的相同(相似)课程的相应班级进行学习,并随班参加考试。
    某一课程考核合格以上的学生,如果对该课程欲获得更好成绩,可选择重新修读该课程,并按规定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具体工作按照我校学生复读课程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考和重修的课程卷面成绩在60分以上的,以实际成绩记入该课程成绩,但应注明“补考”或者“重修”。该实际成绩不作为校内评优、评奖和选拔等依据;该课程绩点以60分进行转换。
    (四)如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造成同1门课程的学分变动,重修课程按照原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记录。
    (五)如学生重修的课程已停开,无法跟班重修,开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该生补考1次;若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应补修由开课单位指定的其他相应课程,其考试成绩仍记入重修成绩。
    (六)如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应先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应申请缓考主修课程考试。
    (七)旷考和考试违规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应重修相应课程。
    第二十八条 缓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提前3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向开课单位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之后,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随同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如缓考学生考试不及格,开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学期内给予补考1次。
    缓考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
    (二)学生因患急病或者遇突发意外事故而不能及时办理缓考申请,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在缓考之前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三)学生未申请缓考或者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九条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学校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转专业。具体工作按照我校学生转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应按照转入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对转专业之前所修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由转入单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应遵循教育部及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
 

第八章 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1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二)根据考核,1学期请假缺课时间超过1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三)自费出国留学或者出国交流申请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自主创业或者参加其他社会实践类课程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之后报教务处备案。
    休学一般以年为计算单位。经学校批准,学生可连续休学3年,但累计不应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之后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休学手续。
学期末进入考试周,不再受理学生休学申请。
    (二)学校发现学生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及时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之后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擅自到校上课或者参加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所取得的学分无效。
    (三)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缴纳学费等,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四)凡未取得第1学年第1学期学业成绩的学生,不得休学,但可作保留入学资格1年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之后,应于学期开学之前3周之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同意之后,编入原专业相应的班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已恢复健康,于学期开学之前3周之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者退学。
    (三)因自费出国留学而办理休学,如休学期未满而中途提出复学的,由学生所在单位根据其缺课情况以及补课计划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审核。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侵权事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负。学生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五)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九章 学业警示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业警示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在1学期中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8学分以上或者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含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下同)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单位统计名单,签发“学业警示书”,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同时报送教务处备案。
    学业警示及处理意见应在下一学期开学之后1个月内课程补考完成之后公布。
    第三十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
    (一)在校学习期间,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以上者,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给予延长学习年限预警。
    (二)收到延长学习年限预警的学生,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之后,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报教务处备案。
    (三)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学习相关课程,应按规定缴纳课程学分学费,缴费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之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有关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单位汇总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查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以学校文件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单位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处理及退学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二)自退学决定发文之日起,退学学生应于2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之后,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退学决定,由学校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学校自退学决定书发文之日注销其学籍。
 

第十一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九条 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和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受理学生提前毕业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2月和6月;毕业时间和学历注册手续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办理。
    (三)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足额交齐全部学年(学分)学费,并按照当年毕业生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十条 结业
    (一)学生修业期满,因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累计不超过20学分,学生本人又不愿意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可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二)学生结业之后1年之内可申请返校重修不合格的课程。课程考核合格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之后返校重修者,应按规定缴纳课程学分学费,缴费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结业之后重修仍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证明书的办理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按相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十二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相应的选拔、公示制度。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构成考试违规行为,按照我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