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号)和我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违反考试纪律者,适用本办法。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执行。若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而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无明确规定但违反学校考试纪律者,参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坚持依法依规和公正合理原则,体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等考试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教师和巡考人员等)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试卷、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打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考试范围内有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和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字符、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一)获得或接受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当场或者事后查实的;
(十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取证与核实
第七条 学生考试违规以考试工作人员、阅卷教师等人员的判定为准。
第八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等单位调查核实情况之后,共同认定学生违规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场指出,没收试卷及有关物证,并在该生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字样,将违规情况如实记载在《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考场登记表》(请见附件1,简称《考场登记表》)和《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现场情况登记表》(请见附件2,简称《违规情况登记表》)上,要求违规学生签名确认之后,令其退场。
若违规学生不听劝阻和责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场向巡考人员或者学生所在系、教务处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考试结束之后,考试工作人员应立即将《考场登记表》、《违规情况登记表》连同试卷和有关物证于当场次考试结束之后报送学生所在系,并向教务处报备。学生所在系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好学生教育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教务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在系对考试违规学生的调查结果和预处理意见,印发《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预处理意见告知书》(请见附件3,简称《告知书》),由学生所在系将《告知书》送达考试违规的学生。10日之后,如学生所在系及学生没有提出异议,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并报学院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人员对考试违规学生所在系等单位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由教务处另行组织调查。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违规处分的种类及相应的处分期限规定如下: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12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12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8~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0~12个月);
(五)开除学籍(不设置处分期限,不能解除该处分)。
第十三条 对考试违纪者(即学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其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该课程应予重修,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者(即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作 弊行为之一者),其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该课程应予重修,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进行全校通报,并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其家长。
第十六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学生在离校之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对考试违规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的学生,由教务处拟定处理意见,报请学校领导审定。
对考试违规受到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拟定处理意见,分别报请学校领导审核和院务会审定。
第五章 考试违规处分的解除
第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对因考试违规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到期之后,如考核各方面表现良好、有明显改过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处分的条件、程序及处分申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考场登记表
2.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现场情况登记表
3.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预处理意见告知书
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