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课、调课和停课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教学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教学秩序稳定。
第二章 排课
第三条 课程表的编排应优先考虑学生的学习效果,坚持优化组合的原则,对同一学期内所涉及的课程、教师、课室、实验室及时间进行科学合理安排。
第四条 各系、部排课时,应发扬协同创新精神,及时沟通,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合理编排课程表,共建校内各单位之间资源共享、协同育人管理机制。
第五条 排课应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如因特殊原因调整,应填写《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获批后方可排课。
第六条 为保证全校公共课程(包含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能合理地、有效地完成排课工作,公共课程优先排课。
第七条 课程表的编排应根据核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时数排课,按要求编排理论课和实践课学生,不得任意增减学时数。编排课程表时,应先排公共课,后排专业课;先排合班课,后排单班课;先排课时多的课,后排课时少的课。
第八条 课程表的编排应考虑学生每天上课时间的均衡,合理安排学生上课时间和自习时间,避免出现忙闲不均或教师冲突、学生冲突、课程冲突等情况。
第九条 班级课程表在时间上应尽量分布均匀、合理。难度大的课程应尽量安排在上午,并做到难易搭配;体育课应尽量安排在下午或者上午第3~4节,体育课后面应尽量避免安排讲授课。
第十条 上课按最小单位1节的形式进行,以2节课为1个授课单元。周学时4节以上的课程,排课单元之间应有1天以上时间间隔。应避免教师、学生在时间上连续上课。
第十一条 若需要编排合班授课的课程,则课程名称、课程学时、课程性质相同且教学要求应一致。
第十二条 教师一般每天授课学时不应超过6节。在确保课程表合理和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根据授课教师对排课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如节次、周次、课室等要求)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同一班级相邻上课地点应尽可能距离较近,尽量减少安排跨不同教学区域授课的教师或学生往返的次数,避免教师、学生因课室距离问题无法及时到达课室上课的现象。
第十四条 排课时,各系、部应注意收集各门课程的特殊情况和特别要求,如有个别课程提出的特殊教学条件(如某门课程需要特定的教学软件等),应提前准备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排课结束之后,各系、部应及时将班级课程表、教师课程表以及总课程表通知学生和教师。
第十六条 排课流程
(一)每学期教学时间按照校历安排。
(二)排课之前,各系、部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核查教学任务,避免课程漏排、多排或冲突等现象发生。
(三)各系、部教务员应于每学期第12~14周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任务等数据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人才培养方案如有调整,经审批之后,及时在系统中申请修改。
(四)教务处根据开课计划一般于每学期第14周开始组织各系、部排课,并于学期结束前1周组织编排妥下一学期的课程表。
(五)各系、部应在学期结束前1周向师生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表。
第三章 调课和停课
第十七条 调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校决定的全校性活动与课程表有冲突;
(二)授课教师患病(应出具相关证明);
(三)因在排课时无法预计的紧急公务和按规定应享受的临时性假期;
(四)因遇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返校;
(五)因更换任课教师所造成的课程冲突;
(六)因临时停电、停水或其他事故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课程。
第十八条 节假日及全校性活动需调课或停课,由学校通知。
第十九条 因公、因事、因病需要调课或停课,教师(含外聘教师)应提前报系、部,经教师所属教研室同意之后,由系、部主任审核,作出合理安排,并由教务员申请调课或停课。1周以内的调课或停课由系、部主任审批,并在调课或停课之前向教务处申请备案;1周以上的调课或停课由系、部申请,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请调课或停课,教师应在上课之前经由系、部主任同意之后,口头或电话通知系、部教务员于当天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调课或停课手续的教师,系、部应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班级,做好记录备查,检查执行情况。对于调课之后而没有完成补课的教师,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避免不必要的调课或停课。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调课或停课者,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尽量避免更换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因公、因病或因事连续请假超过2周而不能上课者,应更换原授课教师。更换的教师应由系、部主任审批之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更换。所更换的教师由教师所属教研室主任安排,原则上应安排相应职称、相应专业的教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表制定并下发之后,教师要确认并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对没有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
系/部 年级 专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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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
课程类别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 分 |
学时 | 开 课 学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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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学 时 |
讲 授 |
实 践 |
周
学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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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理由: 系、部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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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审核意见: 教务处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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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审批意见: 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